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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9   作者:本站整理    浏览次数:

各有关部门:

接省教育厅通知,2007年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开始申报,我校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重点资助:能源、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高科技农业、医药、金融、财会、经贸、法律、现代管理等专业领域;重点支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二、申请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山东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应为我校正式工作人员。本科学历者应工作5年或5年以上,硕士以上学位者应工作2年或2年以上。

(三)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年限应在2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贡献突出;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人员,确需出国进修学习的,需所在单位重点推荐。

(四)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标准;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超过1年;申报并被录取后经培训外语水平考试合格。

(五)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身心健康。

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或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满5年。

三、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书;

(二)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复印件;

(四)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五)体检表原件;

(六)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表;

(七)单位重点推荐意见等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5份(其中1份第6项“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A4纸版面,其中1至5项按顺序左侧装订,第6项不装订。申请书及单位推荐意见表可从山东教育厅网站(www.sdpec.edu.cn)或山东省人事厅网站(www.sdrs.gov.cn)下载使用。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把好单位推荐关,认真填写单位推荐意见。

五、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收费标准,申报人员每人交纳报名费、专家评审费500元。

申请人员请将申请材料于2007年11月9日前报送人事处师资办。

人事处联系电话:88364557 联系人:于向明 王璐璐

省教育厅外事处:81916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