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研究生教育 >> 正文

关于我校大学生医保门诊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17   作者:本站整理    浏览次数:

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医保办及我校《山东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

精神,现将我校大学生医保门诊费用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销范围及比例

1.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医的,药费门诊统筹经费支付60%,个人负担

40%;检查费、治疗费门诊统筹经费支付70%,个人负担30%。

2.参保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的,门诊医疗费每次不超过100元的部分门诊统筹经费支付50%,超过100元的

部分自理。

3.参保大学生未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门诊费用自

理。

4.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急症或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休学在外地

突发急症到就近的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一次急诊门诊费用

不超过100元的部分门诊统筹经费支付40%,超过100元以上的费用自理。

5.访学交流的(限国内)的参保大学生因病在交流学校校医院门诊就医

的,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回校后按转诊规定报销。

6.门诊统筹经费为每位参保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200

元。

二、 报销必须携带的材料

参保大学生门诊费用报销时需携带校园卡、学生证、门诊病历及转诊证

明、原始发票、化验报告单、检查单等。

医卫处

201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