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障我校学位论文授予质量,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山东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后),请将本办法传达到全体导师及研究生。
二、本学期继续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申请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系统开通时间为11月8日-11月30日,指标分配按照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在职教育办公室审核通过的人数每人一篇次分配(每个分会只分配一个账号,若分会有多名人员负责授学位工作,请协调好后再进行检测)。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并下载并保存有关数据,系统关闭后将无法登陆及查看本分会检测的有关信息。检测结束后,学校系统将锁定检测数据,确需进行复检的,请于11月20日前,将申请复检指标报送学位办公室,第二次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三、因检测系统所限,若待检测论文字数超过15万字,请按每小于15万字一部分拆分,命名方式同前段要求,并在“作者姓名”后加数字1、2、3......。
四、为便于操作,提高检测效率,可将按要求命名后的文章打包压缩后上传(压缩包命名无具体要求,且应不超过300M)。打包未能全部上传,第二次上传前,请务必将第一次上传成功的文章剔除。
上传检测论文电子版的命名务必使用《山东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命名方式,不要使用系统提示的方式命名。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2790659 82895056-8217蔡老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山大研字[2010]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校决定借助“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为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对检测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学位办公室在系统中设置子账号,分配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使用,并负责查阅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检查管理子账号使用情况。
第二条 各分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及检测结果的处理认定。
各分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须对用户名、密码严格保密,防止账号被盗用。严禁使用系统对本分会外的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如因此发生纠纷或影响到本分会的检测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检测范围。凡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检测,检测工作须于正式答辩前完成。
保密论文可不进行检测。若进行检测,须经作者本人申请,导师签署同意检测意见,由作者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后进行检测。
第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拟申请答辩人数分配检测篇数。每篇学位论文原则上只检测一次。各分会须对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检测具体情况只向论文作者本人和其导师提供,不能向其他人员和单位扩散。
(一)论文电子版可为txt,doc,docx,caj,pdf,kdh,nh,rtf,eml格式;
(三)为提高检测速度,请将论文的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致谢等部分删除。
第六条 为便于检查和统计,上传检测论文按下列要求命名:
“申请学位类别码-申请人类别码-学号-作者姓名-论文题目”
申请学位类别码:申请博士学位为11,申请硕士学位为22;
申请人类别码:全日制研究生(名单由培养办公室审核通过)为33,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名单有在职教育中心审核通过)为44;
“申请学位类别码-申请人类别码-学号-首次检测百分比-作者姓名-论文题目”。
第七条 系统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作为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不能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必须由分会指定的3人以上的专家组对论文进行人工鉴定,并由专家组给出书面鉴定意见。
(一) “总文字复制比”(可剔除文献综述部分,下同)小于30%(不含30%),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正常送审或答辩;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提交分会处理。
(二)“总文字复制比”(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在30%于60%之间(含30%,不含60%)的,由各分会组织专家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情况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论文修改后答辩、延期答辩处理。
(三)“总文字重合比” (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大于60%(含60%)的,原则上必须延期答辩。再次申请答辩时,须将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送审或答辩。
如果研究生本人或导师认为该论文确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可书面提出申请,由分会组织专家进行人工鉴定,由专家组给出最终认定意见。
(四)各分会可根据学科特点,扩大审查范围,提出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将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进行处理。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山大研字[2010]1号)的相应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