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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研招办:关于做好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00:00   作者:   点击:[]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0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我校的2012年招生计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现将我校2012年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山东大学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须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二)各招生单位须成立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硕士生的复试录取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既尊重考生的意愿,又兼顾社会需求和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需要。

(二)全面考察,有所侧重,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科研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复试录取过程要政策透明、程序规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健全。要提高服务意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计划安排

(一)学校根据各学科的生源情况、培养能力、学科需要和社会需求状况,确定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见附件1)。招生计划含学术型学位计划(包括一志愿录取计划、二志愿调剂计划)、专业学位计划(不区分一志愿录取计划、二志愿调剂计划)。学术型学位计划除一志愿考生上线不足的单位一志愿录取计划、二志愿调剂计划可打通使用外,各类计划不可打通使用,确需调整的,须提前报学校审批。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

(二)单独入学考试计划、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名额由学校统筹安排,不包含在上述计划之内。

四、复试

(一)复试基本要求

1.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生复试录取的相关要求、下达我校招生计划及我校实际情况确定了《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复试基本要求,见附件2、3)。

2.各单位可根据学校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及本单位生源情况,在学校复试基本要求之上,自行确定本单位各学科、门类复试基本要求。上线生源超过统考招生计划1.5倍的招生单位,必须重新按一级学科上浮本单位的复试基本要求。上浮复试基本要求的单位须于3月14日16:00前将上浮结果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3.各单位生源充足的专业一律按1:1.2—1:1.5的比例组织考生复试;生源不足的专业在引进调剂生源后复试比例不能低于1:1.1。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2009年以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上述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考生须凭加盖“山东大学研究生考试资格审查合格章”的《复试通知书》和加盖“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公章的《复试记录表》参加复试。

6.单独入学考试(不含护理学院各专业)复试基本要求单科不低于40分,总分不低于230分;护理学院单独入学考试复试基本要求单科不低于40分,总分不低于300分。强军计划复试基本要求单科不低于40分,总分不低于240分。

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复试基本要求根据教育部要求另行确定。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各招生单位须对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须与《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所要求加试的科目相同),每门课程满分100分,加试成绩合格(不低于60分)者方可参加复试。

(三)复试办法

1.各专业须由5名或5名以上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各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要统一标准,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确保录取质量。

2.各招生单位须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复试方案进行复试,不得变更复试方案;复试须有详细记录;在复试过程中应参考考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

3.外语复试

(1)学校对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统一组织外语测试。测试不合格者取消其复试资格。

(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复试中须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各招生单位组织,测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4.为更好地了解复试考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将对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心理测试,测试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不参加心理测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五、调剂复试

(一)校内调剂

1.符合原报考专业及拟调剂专业所在招生单位复试基本要求(不含软件工程[085212]);

2.符合拟调剂专业报考条件;

3.学科调剂要求

(1)考试科目相同的学科可相互调剂;统考科目相同、自命题科目相近的学术型学位各学科可相互调剂;统考科目相同、自命题科目相近的专业学位各学科可相互调剂。

(2)学术型学位各学科可向相近的专业学位领域(不含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1] 、管理类联考各专业)调剂。

(3)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1]与其它学科、专业间不可相互调剂。

(4)报考电气工程[0808]、电子科学与技术[0809]、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软件工程[0835]、电气工程[085207]、电子与通信工程[085208]、集成电路工程[085209]、控制工程[085210]、计算机技术[085211]的考生,达到软件工程 [085212]复试基本要求即可申请调剂到软件工程[085212]领域。

4.拟接收学科跨度较大调剂考生的招生单位,须提交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调剂工作。

5.对申请跨学科调剂的考生,经接收单位与原报考单位同意后,可在原报考单位进行专业课笔试复试。

6.单独入学考试考生、强军计划考生不允许调剂。

7.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单位若接收校内其他招生单位达到学校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参加复试,须征得考生原报考单位同意(原报考单位须在考生《复试通知书》上签字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二志愿考生调剂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生源质量,学校鼓励各招生单位调剂录取部分二志愿优秀考生。具体调剂条件如下:

1.调剂专业要求须满足“(一)校内调剂”中1-4的各项规定。

2.调剂考生必须为“211工程”建设高校且本科毕业专业在就读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毕业生。体育学[0403]、艺术学[13]、力学[0772]、水利工程[0815]、体育硕士[0452]、水利工程[085214]等学科(专业领域)的调剂考生放宽至具有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高校的本科毕业生或本科就读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3.调剂考生的原报考单位须为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单位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国家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或教育部直属的部分高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东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优势学科。体育学[0403]、体育硕士[0452]、艺术学[13]的调剂考生的原报考单位放宽至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体育类、艺术类高校。

4.所有专业均不接收专升本与二级学院毕业生调剂。

5.为优化我校研究生生源结构,建议二志愿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不接收报考外校的本校毕业考生回调。

6.2012年我校拟在理工医各专业接收部分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少数民族考生调剂到我校。此类考生调剂不受上述报考学校与毕业学校的限制。

7.调剂考生成绩须符合原报考专业和拟调剂专业的国家及我校相关学科的复试基本要求。

8.考生调剂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招生单位批准后方可参加复试。

(三)报考我校考生向校外调剂

报考我校的考生申请向校外招生单位调剂执行教育部相关调剂政策。

六、录取

(一)各招生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复试方案要求,根据考生初试、复试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各招生单位须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成绩、名次进行公示。

(二)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的录取

1.2012年录取,但需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占2012年招生计划。

2.2010年、2011年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2012年返回的考生,不占2012年招生计划。

3.各招生单位须将以上两类考生列入2012年拟录取表中,并注明其录取类别及保返年限。

(三)各招生单位在录取时应按推免生接收条件对拟录取的推免生进行资格复审,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推免生取消录取资格。

(四)学校在开学两周内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1.在政治和业务上不符合硕士生入学条件者;

2.无论何时查实的弄虚作假者。

七、政审

(一)各招生单位党委部门应对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人事档案及考生所在单位的政审意见进行审核。政审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及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不予录取的考生,其人事档案在审查后须寄回原单位。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政审要求的考生,取消其复试或录取资格。

(二)拟录取考生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毕业论文不合格等情况,应由招生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八、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进行体检,体检由山东大学各校区医院负责。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九、工作纪律

(一)各招生单位须对所有参加复试的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在复试及录取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我校有关硕士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

(二)复试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学校纪委、监察处将对复试及录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

十、其他

(一)各招生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进程表》(见附件4)的安排进行本年度的招生录取工作。

(二)复试录取工作中的成绩录入、二志愿调剂的申请与审核、拟录取名单报送等工作均须通过“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进行。

(三)本文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研究生 硕士 复试 通知

山东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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