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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保荐制度 从源头严把新股上市关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4日 00:00   作者:leo   点击:[]

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12日就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市场的变化对保荐业务中的一些制度做出了调整,包括严格要求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联合保荐、保荐与主承销分离、增加现场检查制度等。 完善后的保荐制度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以及中介机构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对失信、不尽责等行为的惩处也一并明确。

严格要求保荐机构和保荐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联合保荐

新修订的暂行办法不再区分项目大小,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联合保荐。同时考虑到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在存在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引入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采取联合保荐的形式推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

目前的实际业务中,只允许大型项目采用联合保荐的形式,其余项目不允许联合保荐。证监会方面表示,从实际效果看,联合保荐容易带来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工作由一个保荐机构即可完成,联合保荐的实际作用不大。(2)从实际进行联合保荐的项目来看,在证券发行上市前各券商基本上还可以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在证券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阶段联合保荐各方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

保荐与主承销的分离

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担着不同的职能,是两个不同主体。尤其是随着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证券承销的风险加大,市场也有了对联合主承销的需求。

本次修订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联合主承销,即保荐机构只能由一家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则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

增加现场检查制度

为了强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监管,督促其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保荐业务质量,本次修订新增了现场检查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对执业质量低劣、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本次修订也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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